陳咸嶽提告指稱,當時他用繩索套住立法院大門鐵欄杆,想拉倒大門讓陳抗群眾將陳情書送到立法院內,這時執行維安勤務的警察拿著紅色油壓要剪斷繩索,與他發生拉扯,他左手小指就這樣被油壓剪長柄後端夾傷。

一審認為警察遇到陳情抗議民眾拉扯油壓剪時,應注意不要傷到民眾,採用溫和手段制止,例如告誡民眾放棄激烈動作,或以優勢警力設備另築封鎖線,但警察仍與陳男拉扯,不慎造成他受傷,顯有過失,去年判決保六總隊應賠償陳男20萬元。

但高等法院依據警方蒐證影片,認為陳男受傷時「畫面並未出現紅色油壓剪」,而陳男受傷之前28秒時,警察用「黃色鐵剪」要剪斷連結固定鐵門的鋼鎖,陳男較可能在這時受傷,加上陳男看過影片,自己也說沒有看到警察用紅色油壓剪拉扯或剪斷他小指的畫面,可見警察並未持紅色油壓剪與陳男發生拉扯。

高院認為,陳男無法進一步證明「紅色油壓剪」造成他斷指,難以認定警察執法有過失,因此逆轉改判警方無須國賠,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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