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於2016年公布實施後,已將北韓船隻「SAEBYOL」和「白馬號」(PAEKMA SHIPPING CO)列為實際制裁對象,高雄瑞榮船舶及瑞邦海運負責人黃旺根(62歲),是巴拿馬籍油輪「上元堡輪」船東,溫國榮(49歲)是從事海上販油的油商,兩人因貪圖海上駁油利潤,竟不顧台灣的國際形象恐因與北韓違法貿易而受損,甚至可能遭聯合國及國際社會制裁,協議以「上元堡輪」在公海卸載石油給北韓貨船。
2度駁油都被美國拍下
2018年3月,黃旺根將「上元堡輪」租給溫國榮進行海上加油業務,約定以「上元堡輪」海上駁油利潤的2成為租金,溫男另以每月5萬元聘僱吳權彬(43歲)充當船隻代表,全權處理「上元堡輪」駁油給北韓油輪「SAEBYOL」事宜。
2018年5月6日,溫國榮以其他油輪名義申報出口石油,偽填目的地為香港,同月8日順利於公海上駁油1317.5公噸給「SAEBYOL」;溫男隔天(9日)又偽填報關單,謊稱欲出口6400公噸石油至香港,獲准後,同月18日又在東海駁油1479公噸石油給北韓油輪「白馬號」。
而上元堡輪違法駁油全被長期監控北韓油輪的美國衛星拍下,雄檢獲報指揮調查局航高站偵辦,傳喚黃旺根、溫國榮與吳權彬到案,3嫌都辯稱不知在海上的駁油對象是北韓油輪。
檢調勘驗黃旺根的電腦與手機,確認他知道「PAEKMA」白馬號是被制裁對象,黃也曾告訴溫男若能接到北韓油輪生意,就算出事也無所謂;吳男則曾在北偏航行時,關掉船舶自動辨識系統,隱匿海上行蹤。檢方認為3人狡辯,依《資恐防制法》和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3人。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時,溫國榮坦承檢方指控的所有犯行,法院審理後依違反《資恐防制法》和偽造文書將黃旺根判刑1年2月、4月徒刑,溫國榮則因賣油兩次給北韓,依《資恐防制法》各判刑6月,合併應執行刑10月,均得易科罰金;吳權彬則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黃旺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旺根在法院審理時已認罪,賣油給北韓部分各改判8月,合併應執行刑1年,偽造文書部分則維持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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