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郭女懷疑就讀台中市南區某國小一年級的6歲女兒,被班上一名女同學欺負,遂於2019年10月14日上午8時許送女兒上學之際,到教室質問該女同學為何打其女兒,並以手抓住被害人的肩膀用力搖晃;林姓代課女老師見狀上前攔阻,郭女竟將林女推開,持手上的包包揮擊被害女童的胸口1下,導致女童胸部挫傷。
案經被害人女童家長提告,一、二審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郭女判處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郭女不服,目前上訴到第三審。
被害家長再以女童身心受創,需長期接受心理治療,共支出醫藥費5萬1580元,且因此害怕上學、情緒恍神、睡眠產生困擾、易怒、高度焦慮害怕及不適,故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合計向郭女求償11萬1580元。
郭女否認打傷女童,辯稱目前刑事部分已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當時女童坐在椅子上,如果是她持包包揮擊對方,應會揮到女童身體背部、頭部及肩膀,不會導致她胸口受傷。郭女還說,自己罹患非典型脊髓病變末期,根本不可能打傷女童。
不過,林姓代課女師出庭證稱,當時郭女情緒激動,對被害女童大聲問「妳是不是有打我女兒?還不止一次?」並不斷責罵女童,接著動手推打女童身體,她擋在2人中間說「不可以動手」,但郭女把她撞開,以左手提袋揮擊女童的身體。被害女童也說,當時被打後胸部痛到哭出來,當天爸爸、媽媽有帶我去看醫生。
法官認定被害女童胸部挫傷,與郭女朝她揮擊包包的行為有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審酌郭女與擔任警察的先生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目前身體不適仰丈夫撫養等情狀,判決應賠償女童醫療費5萬1580元及慰撫金3萬元,合計8萬158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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