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官迴避制度在我國引發諸多爭議,例如審理再審聲請的法官與原案法官同一人時,是否應予迴避?裁定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交付審判的法官同一人時,是否需要迴避?高等法院更二審以後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分由發回前原主辦法官承辦(即俗稱「更二連身條款」),是否又該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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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官職員之迴避」章節第18條第2款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實質標準究竟為何?在在挑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與司法院憲法法庭的智慧,以及對於公平法院原則的堅持。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Lawsnote)前天(22日)在集思台大會議中心舉辦「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就「公平法院的合理圖像-從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出發」、「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實質判準」與「裁定交付審判與審理交付審判的法官迴避問題」三個主題,進行深入研討。
會中特邀請中央研究院廖福特研究員、台大法律系薛智仁教授、輔仁大學張明偉教授主講,並邀請劉芳伶教授、洪兆承教授、盧映潔教授、金孟華教授、蕭宏宜教授、許家源教授擔任與談人。
與會者同意,現行司法實務對於第18條第2款的解釋都過於保守,薛智仁教授甚至稱「這將導致法官迴避制度名存實亡」。薛教授繼續解釋,法官迴避的憲法依據是公平審判原則,而法官有偏頗之虞的原因十分多元,第17條是立法預設上的法官偏頗、第18條則是個案審查上的法官偏頗。
又第18條的判斷標準,不會完全取決於當事人主觀感受,而應該採取「客觀標準」,並從具體個案的情狀出發進行觀察。如果具體個案的情狀與第17條越加類似,那懷疑法官偏頗的理由就越正當;反之,如果與第17條欠缺類似性,則必須以特別情狀存在為前提,始能正當化對法官偏頗的懷疑。
法官曾參與同一案件的情形,因為法官會對案件產生第一印象,在心理學「初始效應」、「固著現象」的影響下,將引導法官後來對於案件的知覺,這種情形可能會構成偏頗之虞。但是,法官對於案件的既定印象,還是需要進行類型化的分析而定。 舉例來說,法官曾經基於法官職務在不同審級審理同一案件,如果法官在第二次審理之前,就已經透過第一次審理程序獲知大量案件資訊的話,則法官預斷偏頗的危險性就會大幅提升。
盧映潔教授則認為,第18條偏頗之虞的迴避事由,最大難題是聲請後必須由同儕法官來下判斷,法官們為了避免相互得罪,見解傾向保守,導致制度成效極度不彰。 金孟華教授從美國法角度切入,強調真正的關鍵不在於事實上法官是否公正,而是法官能否「被認為」是公正的,也就是要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在我國推行國民法官法的潮流下,法官既然要更加貼近人民,那就應該要重新檢討對第18條的過度限縮解釋。 另一個有趣的地方,是關於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此迴避事由的理解。劉芳伶教授基於日本少數見解,主張本款是在維持被告的審級利益,也就是只有在法官曾參與「下級審」裁判時,方需要迴避(即審級說)。
不同於此,張明偉教授、許家源教授則認為本款核心是法官既存的預斷偏頗危險,法官只要曾經參與過「先前審」的審理,不論是否做成裁判都應該有所迴避(即拘束說)。兩者由不同角度分析論證,十分發人省思。
研討會最終由報告人及與談人綜合座談,接受現場及線上提問,對於公平法院的理念、法官迴避的相關法律解釋、交付審判的修法方向等議題,相互交流意見,並期許司法實務能夠從貼近人民的視角,更加公平公正地看待法官迴避的重要議題,以建立人民對司法的穩定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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