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效先原為時代力量政黨專員,基隆憲兵隊於2018年3月27日搜索林效先租屋處時,因扣得疑似毒品之「蘑菇」、「Dragon's Dymamitr」,因此將林效先移送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但王浩宇卻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未經查證就在臉書社群網站、媒體公開批判林效先及所屬政黨,侵害林效先名譽,因此林效先對王浩宇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
檢方後來發現,在林效先租屋處查獲的物品,經鑑定未含毒品成分,因此不起訴處分,沒想到王浩宇仍在2019年、2020年間,多次在臉書發表「後來也證實有這件事,就只是證據不足不起訴而已」、「我說的從頭到尾都是事實。」、「確實也有發現毒郵票等大量毒品,證明我說的話早有所本。」
以及「刑案發生的經過,包含查獲多少毒品等等,我手邊有當初的判決書,都跟我當初所述完全一致。」、「警方確實有找到二級毒品,但最後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此刑事案件是真實存在、真的有找到毒品、也真的在他的租屋處。」、「毒蘑菇、毒郵票都真實存在」等言論。
法官認為,王浩宇曲解檢察官調查後的認定結果,使視聽大眾因誤解而仍評價林效先為吸毒、販毒者,侵害林效先名譽,造成林效先精神上受有莫大之痛苦,因此林效先請求王浩宇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考量雙方身分、地位、財產狀況及侵害行為程度,判王浩宇應賠償林效先15萬元。
不過王浩宇、林效先對此判決不服,兩人各自提起上訴。桃園地方法院二審認為,林孝先請求王浩宇損害賠償應給付15萬元有理由,超過此範圍請求為無由,所採見解與原審相同,針對2人不利己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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