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羅姓男大生住在台中,2020年4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找性交易對象,找到少女聊天,少女說她想賺零用錢,希望哥哥嘿咻1次給她1500元。兩人約好在便利商店碰面,羅男接到她就直奔汽車旅館嘿咻,完事後也付錢給少女。

兩人離開摩鐵後開車經過一所國中,少女脫口說這是她的學校,並說自己才14歲(實際上未滿14歲),羅男聽到後心神不寧,載少女回家後就不敢再與她聯絡。
1個禮拜後,少女向媽媽說她與一名男大生到摩鐵開房間,少女母親氣壞報警。羅男很快就被警察找到,檢方偵查後認為少女在交友軟體和去摩鐵途中都有告訴羅男她才14歲,依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起訴他。
羅男喊冤說少女看起來跟他年紀相仿,穿著也很像大學生,做愛前他根本不知道她實際年紀。
因此法院審理時再仔細問少女,究竟何時告訴羅男她的年紀,少女說是在離開摩鐵後回家的路上;法官再問她兩人談交易的過程,少女大方地說那個交友軟體都是在約砲,因此羅男一跟她「嗨」,她就直接報價格給他。
少女還說,朋友、同學都說她看起來像18歲,法官問她自己是否也這麼覺得,少女也回答是。她這個說法意外救了羅男,法官認為少女自己及其朋友都覺得她有超齡外表,讓人覺得她已經18歲,且她外型並不瘦小、不會讓人一眼就覺得她只是國中生,因此就算她未化妝,但其身型、輪廓及打扮,都很難推測羅男一看到她就知道她未滿18歲,採信羅男說法,一、二審都判他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