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同一種違規,如果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就僅能舉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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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台說,張男則同時違反「未使用方向燈」及「跨越槽化線」兩種違規,非屬同一種違規,因此依行政罰法規定,應分別處罰;「未使用方向燈」處以1,200元罰款,「跨越槽化線」則處以900元罰款。
裁決處表示,駕駛人一種駕駛行為卻同時違反二項違規案件,去(112)年就共有7,537件;常有駕駛人行車變換車道時,貪圖方便或搶快直接跨越雙白線或槽化線,又不打方向燈,除了影響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也讓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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