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專案分別針對「美食外送平台業者」、「美食外送平台合作之餐飲業者」、「美食外送平台外送服務員」進行查核,在美食外送平台業者部分,共稽查8家,於食品業者登錄、定型化契約及消費者申訴處理流程等查核項目尚符合規定;美食外送平台外送服務員部分,共查核236位外送服務員運送作業衛生情形,查核結果均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

與美食外送平台合作之餐飲業者共稽查453家,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初查主要缺失有從業人員個人物品置放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未依規定體檢、作業場所不潔等,經所轄衛生局限期改正後,皆複查合格。

但在查核相關菜單及食品標示,查獲2家業者原料標示不符規定,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裁罰原料供應商各3萬元。查核產品責任保險,1家不符規定,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裁處1.5萬元。另查獲2家業者貯放逾期原料,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由所轄衛生局依法各裁處6萬元。

本專案共抽驗454件成品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其中452件合格,2件經所轄衛生局命限期改正後,複抽驗仍不符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由所轄衛生局各裁處3萬元罰鍰。

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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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如為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現場菜單標示倘未揭露牛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則違反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標示,應符合食安法第22條之規定,若違反則可依同法第47條第8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如屬「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告應投保之食品業者,而未投保,則可依食安法第13條暨第47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餐飲業者所製售或供應之成品,倘經抽驗發現不符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8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貯放逾期原料則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

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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