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勞動部同時提供相關投票日上班或休假規定如下:

●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選舉日出勤薪資計算。新北勞工局提供
選舉日出勤薪資計算。新北勞工局提供

●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計算薪水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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