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蕭姓退休警察於2024年4月12日凌晨0時26分,在桃園市某派出所內趁女警不備之際,以左手逼近方式碰觸對方胸部,涉犯《性騷擾防治法》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罪嫌,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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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定蕭男沒有性騷故意及動機,判蕭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後,高院合議庭認為,蕭男當時在派出所拿手機拍攝跟他說話的警察,女警在場出手阻擋,拍落蕭男手機,蕭男才朝女警方向逼進,應為事出有因,蕭男是否基於性騷擾犯意伸出左手朝女警胸部方向觸碰,尚非無疑。
此外,女警對於案發當時的指述,前後說法不一,事後才證稱蕭男朝其「側胸部」摸過來,因其閃躲而推到前胸防彈衣,可見女警所指述情節,並非全盤可信。
合議庭並指出,蕭男碰觸女警胸部僅約1秒左右,但非以手掌觸摸,蕭男當時眼神也沒盯著女警臉部或胸部,又女警當時身穿防彈衣準備外出執勤,警用防彈衣又有相當厚度的防彈抗板作為保護,蕭男既使因手機遭女警拍落而不滿進逼,可能只是想向前與女警理論而已,無法認定蕭男有性騷擾的主觀犯意,因此判決蕭男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