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3)日表示,選舉投票日為《勞基法》所定放假日,因此,1/13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且工資照給。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來就可以在當天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強調,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共連續24小時。此外,由於投票權只有投票當天才能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所以投票日的放假不能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另外,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的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罰則部分,勞動部說明,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的各縣市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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