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2021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產地。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2021年至2023年10月5日查核豬肉原料原產地共計24萬5,582件次,查獲87件標示不符合規定,裁處金額累計252.6萬元。從邊境到後市場,所有美豬都沒有驗出萊克多巴胺。

關於玉釩食品桃園分公司,林金富說明,這是接獲檢舉情資後,食藥署於2023年10月13日會同桃園市衛生局前往稽查,經查該公司販售2項美國豬肉產品「豬腳圓切片5片/斤-12Kg/箱 加拿大」、「豬腳圓切片4片/斤-12Kg/箱 加拿大」,其產品外包裝標示原產地為美國,現場提供下游業者出貨單卻記載「加拿大」,涉嫌標示不實。

玉釩食品桃園分公司坦承疏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刑法》第255條移請司法機關調查。下游業者共計61家,分布6縣市(桃園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新竹市及新竹縣)。

《刑法》第 255 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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