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食藥署接獲民眾檢舉,立即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稽查「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該公司以原進原出方式販售「豬腳圓切」產品,其外箱標示「美國」,出貨單記載「加拿大」文字與外箱標示「美國」不符,後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將依刑法第255條將移請司法機關調查。

根據《刑法》第255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產地標示。食藥署提供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產地標示。食藥署提供

林金富進一步說明,食藥署112年10月13日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至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稽查,經查該公司販售2項美國豬肉產品「豬腳圓切片5片/斤-12Kg/箱 加拿大」、「豬腳圓切片4片/斤-12Kg/箱 加拿大」,其產品外包裝標示原產地為美國,現場提供下游業者出貨單之品名規格係「豬腳圓切 加拿大」,出貨單記載「加拿大」文字與外箱標示「美國」不符。

業者於稽查紀錄表示出貨型態為原箱出貨,不會改箱及改標,先前進貨加拿大產品販售,未更正出貨單產地資訊,業者坦承疏失。

食藥署強調,自110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產地。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資料照片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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