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於今日第1078次委員會議決議,郭○廷因架設非法基地臺且未經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已違反電信管理法第5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74條第4項裁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依電信管理法可開罰100萬至1000萬,有加重處理。
NCC說明,郭男於111年11月18日14時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62號(臺北捷運中山站)前,以車載方式,擅自架設偽冒電信公司基地臺,發送釣魚簡訊,騙取電信業者用戶個資之際,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以現行犯逮捕,查獲相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於112年4月21日函請本會就違反電信管理法部分處理。
NCC指出,經過檢視相關事證,並向數位發展部及電信公司查證後,認定郭男違反電信管理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爰依電信管理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予以裁處。
NCC表示,該會與檢警是打詐夥伴,為杜絕不法人士運用電信科技從事犯罪行為,已請五大行動通信業者加強監測行動通信網路之運作情形,並與警察機關建立合作模式,若發現網路有異常現象,應即時通報警察機關,以防範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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