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於今第1103次委員會議,審議鏡電視公司所屬「鏡電視新聞台」未經申請變更營運計畫案,決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61條等相關規定予以核處,並命該公司於文到之次日起改正,屆期不改正,得按次處罰。

NCC表示,鏡電視公司為強調該公司所屬「鏡電視新聞台」與其他新聞頻道之差異,於申設時所提營運計畫、補正說明及到會陳述時均指出,該頻道全日不製播新聞性政論節目,惟該公司未經申請,即自2023年10/16起於前揭頻道製播與營運計畫未符之內容。

為釐清案情,該會已依法請該公司陳述意見,NCC表示,經諮詢學者專家提供意見,調查報導是由記者主導,就特定議題進行系統性深度原創調查分析,受訪者為事件當事人、關係人或該領域專家,製作時間較長,新聞台對該調查結果負全責。

政論節目則是主持人及來賓對特定議題進行各自詮釋,來賓多非事件當事人或相關人,僅是就事件發表評論,製作時間較短,通常稱來賓言論立場不代表該新聞台立場。NCC委員會議審議確認,系爭內容於形式上與一般通念之新聞性政論節目並無差異,且與營運計畫所載不符,爰決議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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