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除非是輸入食品非供販售,且符合下列2情形時,則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二、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民眾購買產品回國時,要留意前面2項規定,避免發生花了錢卻又無法帶回國的情況。此外,食藥署提醒,用免輸入查驗方式攜帶回國之食品,不得販售予他人,違規者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可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代購要轉賣須依正常報驗程序。

食藥署統計2021-2022年,民眾攜帶或網購國外食品回台違規,一共裁罰474件、總計裁罰871萬元。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說明,最常見兩種違規情境,一、從國外買大量回來後上網轉賣,二、網購國外進口食品,自己吃不完於是上網轉賣。

鄭維智指出,474件違規中單一案件曾經最高裁罰18萬元,主因民眾於網路上違規販售國外代購之膠囊錠狀保健食品(如維生素、膠原蛋白錠等),未向食藥署辦理輸入查驗,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規定。

鄭維智表示,該案裁罰金額係依據《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故除基本罰鍰3萬元外,又因該案行為人同時以多身分於不同網站販售違規產品,數多次違規行為,經綜合考量後,裁罰新臺幣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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