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透過新聞稿說明,颱風來襲時,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在颱風天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要勞工從事工作,除應照給當日之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部指出,各行各業因性質不同,工作型態也有所差異,歷來天然災害發生時,企業對於勞工的出勤管理應有自訂相關規範;颱風來臨時,對工作性質有居家工作可能者,是否調整為居家工作,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妥為約定。而原就約定居家工作的勞工,其勞務的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以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予以各項不利之處分。​

雇主倘未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則可依《勞動基準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勞動部官網已設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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