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領紓困津貼須符3條件

疫情期間,勞動部根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5條規定:提供弱勢勞工生活補貼,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符合: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保;二、2021年4月30日已參加勞保,月投保薪資為2萬4000元(含)以下;三、2019年或2020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40萬8000元。

當時勞保局以「落實行政院蘇院長指示補助從簡、核發從速原則,且為防疫避免群聚」,凡符合補貼資格,且於109年曾領取勞工生活補貼勞工,無須再申請,勞保局會直接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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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出示勞保局發給他的公文,表示2021年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案,經重新審查,改核不予給付,已領取的3萬元補貼款,應於公文到30日內退還勞保局,如未依限期返還,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加計利息;如果無法一次繳清應退還款項,可申請分期繳納。

 

A先生收到勞保局公文要追回紓困金。讀者提供
A先生收到勞保局公文要追回紓困金。讀者提供

紓困津貼領完2年竟遭追回

據勞保局公文,A先生在2021年6月8日獲核付3萬元,然而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2022年11月17日提供勞保局最新資料顯示,A先生2019年和2020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分別為43萬7000元及62萬4799元,均已超過40萬8000元,不符合紓困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因此撤銷先前的生活補貼核定。

A先生表示,「有資格領的人就發,沒資格領的人不要發!為什麼我們領了以後,事隔2年要求退回?政府是在玩我們嗎?從頭到尾,我們家都沒有獲得這津貼的資格,你要我們去領,然後現在又要我們把錢退回去,為什麼要這樣玩我們?政府查帳查了2年這麼久?國庫發放津貼這麼不謹慎?」

也就是說當初經政府核定匯入帳戶3萬元,卻在2年後追討,要在30天內還錢。以投訴人年所得總額43.7萬和62.5萬為例,以含年終試算,平均月收入3.4萬至4.8萬,如得負擔房租水電等各項生活費支出,要擠出費用還3萬元,會有嚴重的相對剝奪感。

2021年5月本土新冠疫情三級警戒。圖非當事人,林林攝
2021年5月本土新冠疫情三級警戒。圖非當事人,林林攝

5千多人須返還紓困津貼

行政院去年推「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方案」,有租客通過申請並收到補貼,營建署竟因房東未繳納房屋稅要求全數繳回,全台有180件相同情況個案,後續得循行政救濟。而遭追繳「勞工紓困3萬元生活補助金」的則多達5千多人。

對此,勞動部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組長劉秀玲說,2021年總共核予184萬6千多人生活津貼,5000多人需要退還款項,這5000多人僅佔0.3%,而今年初陸續發函給民眾追回款項,其實也有其他民眾來反映,該局也有說明,截至5月23日已有85%民眾繳回。

劉秀玲解釋,審計部會查核所有政府收支,去年查核時,請財政部資訊中心提供最新資料,發現部分民眾的所得超過紓困標準,經了解,在所得稅申報截止後,部分民眾仍可能需要補申報,或民眾在某單位拿過所得,該單位當時沒開立扣繳憑單,後補開立,或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有遺漏,都會在申報截止日後、甚至更晚進入財政部資料中心。

勞保局公關科科長張暖暖補充,每年5月報稅,但申報截止後,國稅局都要到8月或9月才能整個檢視完畢,所以有人可能年底還會被通知補稅。2021年疫情嚴峻,為了盡快撥款紓困,就先用2020年的財稅資料先去比對,可以給的就先給,大部分都沒問題,但因為不是最完整資料,後續若發現不符紓困資格,仍得請民眾返還。

政府資源有限 盼幫助真正受影響勞工

2021年新冠肺炎本土大流行,疫情三級警戒。劉秀玲表示,為簡化流程,避免勞工申請補貼時,有群聚染疫之風險,因此採取直接比對財政部資料中心資料,只要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在40萬8000元以下,及其他條件均符合生活補貼之資格者,無須提出申請或到工會送件,勞保局會通知民眾上網填寫銀行帳戶並直接撥款。

劉秀玲說,因為政府資源有限,希望生活津貼能實際幫助到被疫情影響的勞工,審計部要求,實際查核結果個人各類所得總額超過40萬8000元者須追回補貼款,不過民眾若無法一次繳清,一般可申請分10期返還,如果分10期仍有困難,可以電洽專線,視個案情況延長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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