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食安處表示,近年來新冠疫情帶動網購商機,保健品成為消費者新日常,衛生福利部訂有「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明定維生素「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以維生素C為例,每日用量可不以藥品列管的上限為1000毫克,如某產品每日建議服用3顆,每顆500毫克,超過每日用量上限1000毫克,即列為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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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處表示,台中市去年共查獲9位網路賣家,所販售的維生素超出「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無照藥商及第39條藥品未辦理查驗登記的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9人合計處以30萬元罰鍰。
食安處說,未超過每日用量上限的維生素產品雖得以食品管理,但如果想從國外輸入販售食品,仍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22條及30條規定,辦理查驗、報驗及中文標示,違者仍可處以3萬至300萬元罰鍰。
食安處呼籲,在一般情況下,只要飲食均衡,食物中攝取的維生素,即足夠維持身體所需,並非攝取越多越好,更不宜超過每日建議用量,以免造成身體負擔;服用後如出現不適或非預期反應時,應立即停止並儘速就醫診治,避免影響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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