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不過,法務部日前上網公告,擬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儘管還在蒐集意見階段,卻讓不少家長擔心之後不能管教孩子了。
保護司科長黃瑞雯澄清,父母仍有管教孩子的責任,法務部修法主因是法院審理保護令申請案件、改變監護或需要安置個案時,這類都是比較嚴重案件,相關單位評估父母照顧狀況不好,但父母又常主張有懲戒權,可以責打孩子。
不過,衛生福利部澄清,父母教養兒少採取「限制使用手機、電腦」並非「體罰」,屬於合理管教範圍。黃瑞雯說明,「體罰」的定義是以處罰為目的,在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要求做特定動作,使其身體客觀上感到痛苦,例如要求做身體拱橋、打耳光、捏手臂、大腿或耳朵。
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身心虐待、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15款行為。
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衛福部於2021年1月20日函釋《兒少法》第49條中「身心虐待」之定義,參考兒權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等從寬認定,其中已將「體罰」之樣態納入,刻正研修《兒少法》,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包含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
衛福部強調,正與相關部會致力於建置正向教養的相關諮詢與服務資源,以協助家長透過非暴力的方式教養兒少。案件通報的用意是協助家長改善或發展比較好的教養方式,而非負面標籤或裁罰家長為目的,期以鼓勵家長創造正向的親子溝通與互動經驗,讓兒少在良好的環境中成長。
爆料信箱:news@nextapple.com
★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下載《壹蘋新聞網》APP
★Facebook 按讚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