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而李女20年前停保後遭追討保費,提行政訴訟又敗訴,因此聲請釋憲,認為健保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沒有考量到她這種長期住在國外、回台不是為了就醫的狀況,卻一律要求返台即得復保,復保後滿3個月才能再次停保,過度限制她的財產權。

憲法法庭最終認為,施行細則規定沒有法律明確授權,就逕行規範健保停保及復保等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相關條文至遲自判決公告後2年失效。

對於大法官宣判違憲,衛福部社保司長商東福表示,這起案例是停保,出國6個月,如果在台灣戶籍不見了,6個月後,除非受僱才能再納保,所以是停保議題。

商東福指出,這起個案辦了停保,不知道一入境就等同應該可以恢復保險,這意思是出去超過6個月,可以辦停保不用繳納保費,中間若有回台,馬上就會被認為要繳保費、恢復身份,但如果要停須申請,等下次回來,就會被要求補繳保費,因此開始打訴訟。

商東福說,這跟人民權利有關,應該要訂在母法,當時是在施行細則,補充說明的概念,在沒有這件事之前,衛福部內針對健保法修法成立工作小組,這議題一直在考慮中,將來還是有些要去修訂,都會處理,其中就包括這議題,未來也會把施行細則納入母法中。

至於內容是否會調整,商東福則說,因為有不同主張,會納入開放討論,衛福部是站在考慮各種特別情況的立場,檢視各界意見,包括這次判決,雖修法沒有那麼快,但由於2年內就會失效,所以希望在2年內就完成,對於到底哪些身份適用停復保,還要再商榷,大方向是,原來在細則的內容要另以母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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