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再者,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2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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