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不只一處

法官欠缺CRC觀念甚至違反CRC(即違法裁決)即為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所關注之事。「中華民國(台灣)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定稿)」白紙黑字載明國際審查委員關切重點與建議:「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所有從事⋯⋯教師⋯⋯以及⋯⋯法官⋯⋯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CRC》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兒少表意權,以及符合各發展階段能力原則。」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可再次驗證國際委員建議「法官⋯⋯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特別著重CRC的一般性原則」並非無的放矢,也觀察到北高行法官違反法律之事實。

更一審判決理由「學校對學生成績評量,是為了履行教育任務,縱使傅女補考成績無法符合個人期待,然而,對她的干預顯然輕微,難以認定構成侵害權利,今判她敗訴。」既違反CRC,也文不對題。此案的爭點在「補考分數打七折」一事是否合法,然法官以「學校對學生成績評量,是為了履行教育任務」作為駁回之論據,將「評量打七折」魚目混珠為「評量」誠屬「判決事實不備」。就算是「評量打七折」本身,也有違法之虞。國際審查委員即「擔心各校自行制定學生懲處規定,可能使兒少遭受⋯⋯違法的懲罰。委員會建議政府公開並提供學校相關指引,明列合乎兒童權利的懲處措施。」

違背CRC非特例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闡明CRC具國內法之效力(第二條)、各級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九條)北高行不察「補考分數打七折」違反CRC,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讓學校自訂之學生懲處規定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法學素養令人憂心。

北高行違反CRC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非僅此特例,查閱本年度的裁判書可見問題所在多有。從裁判書可察覺北高行的法官認為維護教師的風評之重要性高於學生之健康權利;無視學生階段能力,在學生對上校方聘請的律師之庭審(且另授予校方時間補充書狀)時,以學生說明不完整為由駁回學生聲請;無視學生提出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卻相信學校未附證據之說詞。

這些判決,均違背CRC四大原則:禁止歧視(嚴格檢視學生提出之證據,卻未要求校方提出證據)、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侵犯學生健康權以維護罄竹難書之教師之風評)、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無視學習環境對學生身心之傷害)、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以學生無法像律師口若懸河否決學生所陳述之事實)。

國人切莫忽視落實CRC之問題,特別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欠缺CRC觀念、將學校自行訂定之規定凌駕於法律之違法裁量兩者對兒少權利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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