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明主張,早在2005年間便常在住家樓下目睹春嬌和小明有不正當往來,時隔6年小明終於搬家,原本以為與春嬌的關係能和好如初,不料春嬌的一通電話竟又重新與小明聯繫上,自此舊情復燃。春嬌開始與小明私會,也會互傳訊息表達愛意,2人更早已拍攝婚紗、製作婚戒,且從對話紀錄中看出至少有3次以上的合意性行為,到最後春嬌甚至直接離家與小明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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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嬌則不滿控訴,志明曾經以搶奪手機的方式,非法取得她手機內的訊息及照片,除了侵害其隱私權,更造成她掛彩,認為所得的證據應無證據能力,志明所主張的部分更非事實。另一方面,縱使被認定侵害志明的配偶權,那也是因為雙方感情疏離,無夫妻情分可言,婚姻有名無實,志明請求的慰撫金100萬元顯屬過高,加上小明先前和志明調解已賠付35萬元,金額部分應予酌減。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查閱春嬌與小明間的對話紀錄,發現小明除了稱呼春嬌為「老婆」,還曾傳訊「好想親你,好想抱你,我的老婆我的愛人等語」、「我們要一起生活做夫妻關係」,春嬌也頻頻向小明表示愛意,甚至聊到床事「你知道我在床上的淋漓盡致」、「你的胸部和身材都很美」等訊息,因而認定2人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之正常分際,足以破壞志明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至於春嬌控訴志明非法窺探其手機訊息,法官也傳喚2名子女到庭作證。根據兒女證稱,事發當天志明、春嬌疑似正因外遇一事吵翻,接著志明便出手搶奪春嬌的手機,他們見狀後也加入戰局並成功搶到春嬌的手機,且解鎖手機後就看到有關春嬌的外遇事證,因此立刻翻拍再將照片傳給志明。

法官審酌春嬌與小明間的對話紀錄、照片等證據,並非志明對春嬌施以暴力奪取手機後取得,而是透過子女翻拍後提供給志明,與春嬌指控不符;另外斟酌志明現為證券公司業務經理,春嬌則為高職畢業、婚後從事家管工作,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情狀,並參酌小明先前已和志明成立調解,一審判春嬌應向志明賠償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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