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真翻出2017年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在第19條「將身心障礙者視為權利的主體」反映了該公約的實質。這一條旨在通過推動建立面向所有人的有利且具有融合的環境,以及廢止剝奪障礙者選擇權而強迫他們居住在某些機構或其他隔離環境中的法律規定,以防止國內出現拋棄、機構收容和隔離行為。履行第19條規定的義務還將為障礙者個性和能力的充分發展提供條件,第19條的要素:選擇、支持以及社區服務和設施的享用。需要尊重障礙者掌握自己生活和避免同社區隔離的原則。也説明了每個人融入社區的個別化支持,以及個人對服務類型和提供的選擇,均同等重要。

但如今政府匆促的要通過《身權法》是為何?是急著把身障者關在一個大鐵籠裡面,像一座動物園似的,官員開心來看看、摸一摸,然後喊一喊口號就表示注重障礙者人權嗎?還是那想說這樣做是為了你們好,真的是為我們好嗎?障礙者也是人,並不是動物,我們只是想要融入社會及社區生活,和一般人生活而已,自立生活已推動多年,一直提倡著「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替我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卻覺得自己心力交瘁,心有餘而力不足,無論在生活上、就業、就學及交通方面,都是障礙,在交通方面,試問有多少障礙者害怕搭公車?試問多少障礙者在就業方面有多困難?試問多少照顧者心是否累過?多少身障者的父母在年老後,害怕障礙子女如何生存?是否障礙者的母親想帶著障礙者子女去輕生呢?政府可曾否正視過這些問題所在?

最後一根稻草絕對無法壓死一隻駱駝,所有壓力是來自社會的眼光及輿論、歧視的存在,政府並沒有正視這些問題,全部丟回障礙者的家庭,解決不了,就轉移話題,等到選舉時,再拿《身權法》來發表政論,CRPD的第19條寫得很清楚,自立生活並不意味著孤立生活或與世隔絕。相反,它意味著行使選擇的自由和掌控影響一個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同等程度獨立和相互依存地進行社會生活的決定。因此,第19條將「自立生活和融入社區」稱為一項權利,其中自主和融合兩者相輔相成,共同避免隔離。

政府似乎沒意識這問題,只想替障礙者做決定,目前修法著重「機構」補助管理條款,缺乏對「社區生活」直接的補助跟支持。顯然與2017年、2022年兩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背道而馳。

今年我回歸了校園生活,特教資源老師要我去填特教資源卡,我把個人助理帶進校園裏,卻跑來問我要如何協助其他身障學生?我不懂的是,特教資源是甚麼意思?能給我甚麼實質意義?學習上、生活上或就業上幫助呢?我不知道,一個特教老師跑來問我如何去協助一個身障學生,我很想把問題丟回政府身上,在身障者求學路上,除了無障礙設施及環境,協助人力資源在哪?難道要身障者學生包著尿布或揹著尿袋上課嗎?這樣就能解決生活上人力協助的需求嗎?

交通方面,跟自己說聲抱歉,我不敢搭公車,我擔心哪天搭公車發生事故,哪天被公車司機拒戴,哪天被公車司機惡言相向,哪天斜坡板故障我無法上下車等等。

就業方面,也是要跟自己說聲抱歉,我是一個坐輪椅的人,企業很想僱用我,可惜的是,企業無法提供無障環境,無障礙設施,所以捨棄了身障者。

我永遠記得,我爺爺生病那幾年,在安養機構的情形,他老人家每天盼著門口,等待我們出現,看到機構的服務,看似很好,沒有家人去探望時,機構的照顧者如何被對待?我不知道,我記得有次雨下很大,我和媽媽無法去安養機構看爺爺,隔天去看時,有個照顧員告訴我說「妳爺爺昨天一直看著門口」,那句話讓我內疚,曾經把我捧在手心的爺爺,我卻無能去幫他,他只能望著窗外及門口看著,盼望者我們能帶他回家,跟他說聲抱歉,身為孫女的我無能為力,只能靜靜陪在他身邊望著窗外的天空,我能體會他的無奈,我不想像一隻動物一樣,被關在家裡或機構裏,等著被人看或摸頭。

這次的匆促想讓《身權法》過關?政府是否知道身障者需求?我們要的很簡單,要活著有「參與、社區、共融、自立、尊嚴」,而不是漠視我們的需求,父母會有離開我們的一天,兄弟姊妹有各有家庭,身障者也是人,也有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讓我們去融入社會、共融、參與及自立和尊嚴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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