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規定,對於競選期間不斷被宣傳車的重複播放聲響、大型造勢晚會的麥克風聲響等疲勞轟炸、出門看到的都是各式選舉看板和旗幟、信箱被塞滿各式口罩、筆、面紙等競選小物及傳單的小民來說,不禁有著終獲喘息、拯救之感。

而此項規定,則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二項而來,其中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但是,就在投票日前一天晚上當夥伴跟孩子提及這項規定時,孩子問了一個非常精闢的問題:「那些大看板不用撤掉嗎?」

孩子的這個提問,把上述規定的bug都點了出來。

這個bug就是,如果有錢放置大看板的政黨或候選人,就不在競選、助選活動截止時間的規定之所限。只要有錢有權放置大看板,連投票日都依舊是該候選人、政黨的宣傳日。然後甚至可能連選舉過後許久,小民都必須持續忍受這些看板對視覺的「妨害」。而這些巨量的選舉垃圾在選後的去處、耗費的金錢以及對環境的影響,更是全民必須承受的代價。

根據相關新聞報導,台中環保局指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及第11款及環保局公告規定,參選人於土地、建物外牆或圍牆上設置、繫掛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有髒污破損情形,如旗幟及布條有髒污破損,將請候選人當日清除,如未清除,將代為清理,違者依法予以處分。」

但是令人感到疑惑的是「旗幟及布條有髒污破損」與市容被影響、市民被迫要看見這些廣告宣傳且心情受到干擾、這些廣告文宣廢棄後對台中已然爆量的垃圾量之「錦上添花」相較,似乎還比較重要?而「如未清除,將代為清理,違者依法予以處分。」為何是代為清理?那是由人民的納稅錢支付嗎?所謂的依「法」予以處分,可否說明又是依據什麼法和究竟是何種處分呢?而前往台中環保局網頁查詢所見的公告多與人員徵選和拖吊廢棄車輛有關,與選舉廣告相關的公告又是哪一則?

台灣究竟何時才能擁有真正「乾淨」的選舉文化?像是鼓勵廣告文宣減量或可回收循環再利用的發想和行動、設置固定的公共看板,提供張貼相同數量尺寸的選舉文宣;修改選舉廣告管理條例,建立合乎公共利益的選舉文宣廣告設置地點、數量、尺寸、內容之規範;政府單位提供便利的文宣廣告設置申請及查詢管道等可以減少選舉垃圾、降低人民必須被動忍受競選活動之干擾的困境,並還給小民參與政治更公平的立基點等作法。

希望下一次選舉,台灣選舉文化的逐步改善將可以讓我們據以回答孩子所觀察並提出的這個精闢提問,並不用再持續忍受台灣選舉文化對小民生活的影響和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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