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標案例

近來受到疫情及俄烏戰爭影響,國內發生缺工缺料,不減營建物價上漲,工人因疫情短少且工資上漲。這些不定性因素,導致很多公共工程流標。

「八卦山大佛重建案」已經流標9次,「前瞻基礎建設-整建長照衛福據點」的「竹塘鄉衛生所暨長照衛福大樓新建工程案也流標9次,「彰化漁港開發案-碼頭後續工程案」流標7次,「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案也流標6次。

年久失修,漏水、油漆剝落的彰化八卦山大佛修復工程案歷經9次流標才終於發包,但前年3月初開工後,營造廠商和監造單位都因為施工架問題導致工程停擺停擺1年多,經新的監造單位重新檢討規劃設計圖後重新招標於才在去12月23日才以2680萬元決標。

其次,歷經9次流標的竹塘鄉衛生所暨長照衛福大樓新建工程案,終於在第10次才成功標出,並於去年9月9日舉行動土典禮,總經費為1億2千多萬元。

至於已經流標7次的彰化漁港開發案-碼頭後續工程案經費約3.6億元,縣府宣稱為趕上工程進度,將減少原設計內容調整工項,再上網招標。

另,流標6次的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案,經費似乎從26億元追加到37億元,已於今年10月13日正式公告決標。

流標原因

公共工程流標原因不一而足,最近以物價上漲、底價太低、工期過短、超量設計等為主要原因。尤其是機關首長因求好心切,如果把底價款砍到原來公告預算金額的7~8折,也可能構成發包不出去的原因之一。

雖然機關首長要樽節公帑之心態應予肯定,但若造成營造廠投標意願低落,沒人來投標或第1次投標廠商不足3家,造成流標而須重新公告辦理下一次招標,勢必延長發包時間造成採購行政程序之無效率。

相關法規與因應建議

《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後段規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筆者建議,採購主辦機關可參照《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的精神,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機關首長檢討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等。但可惜本條文規定僅適用於巨額工程(2億元以上),建議得修改之,使其可適用於公告金額(100萬元),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政府採購法》第1條)。

目前正在修法中的《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草案》第2條也規定,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其任務為協助審查及提供採購需求及經費、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爭議處理、底價審查及標價偏低情形檢討。 

在此建議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予機關首長訂定底價之參考,如發現建築師、技師、工程顧問公司的設計內容超過原預算金額過多或工期過短等,似應考慮如何在不減損原設計目的、功能、安全及民眾使用等功能下,是否有減少原設計內容之空間,以利工程發包,不要再流標連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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