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達執行長黃仁勳日前宣布,海外總部確定要落腳於北士科,不過輝達屬意的T17、T18土地,輝達先前與地上權持有者新光人壽簽署的初始合作意向書(MOU)於10月1日到期,但雙方經過長時間審視3大解決方案全部卡關,未有進一步發展,輝達能否順利在T17、T18興建總部出現懸念,今傳出新北市有意接手。對此台北市長蔣萬安今(2)日受訪表示,目前就是2個方案,一直跟輝達保持密切聯繫。
新光人壽今午發聲明表示總資產逾三兆元,致力於為股東與保戶創造最大價值,並積極尋求優質投資機會,以獲取長期穩定收益。對於北士科的投資決策,新光人壽均恪遵法令規定,並始終支持促進與政府的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於尊重北市府對地上權契約解釋的前提下,與北市府共同合作開發北士科園區。為了爭取輝達進駐,新光人壽努力尋求各項解決方案,並與北市府進行多次協商。
新壽現就各方案,提出4點說明。新壽表示,關於北市府提議合意終止本案地上權契約的方案(2025年1月),新光人壽依法不能同意北市府的合意終止條件。依據新光人壽投標取得本案50年地上權的開發計畫,新光人壽應有預期可得的租賃收益,但北市府提出的合意終止條件,並未涵括新光人壽未來的預期收益,顯非合理,有損新光人壽的股東及保戶權益,並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如新光人壽配合放棄此部分未來收益,恐有致使公司決策人員涉及違法背信相關法律責任之虞。新光人壽此前已向北市府充分說明立場,並表達依法不能同意其合意終止條件。
新壽表示,第二點,關於現階段直接移轉地上權予輝達的方案(2025年5月),新光人壽同意。新光人壽與輝達就本方案已達成共識,待北市府同意後即可辦理。在提出本方案前,新光人壽已先委請外部專業法律顧問進行適法性評估,並以函文向北市府說明依據「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8條規定,如經北市府同意,新光人壽即可移轉地上權予輝達,而該辦法並無「建物興建完成後始得移轉」之限制,亦即,本方案並無違反法令疑慮,北市府實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等考量,免除本案地上權契約的轉讓限制,並回歸適用上述地上權辦法的規定辦理。關於昨日(10月1日)有媒體報導本方案「是明知違法而為之」,顯是錯誤的認知,此外,該報導亦指稱本方案新光人壽向北市府「另外」爭取分手費,更是嚴重錯誤的報導。
新壽表示第三點,關於建物興建完成後再移轉予輝達的方案(2025年8月),新光人壽同意。新光人壽同意依本案地上權契約,按照輝達的建築設計為其興建,並於建物興建完成後移轉相關權利予輝達。然而,新光人壽雖已一再向輝達說明本方案的規劃內容,但輝達迄今並未同意本方案。
第四點,新壽表示,關於新光人壽原有開發計畫方案,新光人壽可依約執行本方案。新光人壽先前即已準備充裕資金,依本案地上權契約積極執行本案的開發計畫,並配合AI產業的興起而調整建築設計,待未來建物興建完成後,將可提供優質的租賃及管理服務予有租賃需求的所有科技廠商,有助於形塑未來新興科技產業聚落,此符合北市府「引進民間資源、滿足產業需求、促進園區發展」的招商本意。
對於爭取輝達進駐北士科一事,新光人壽表示依法不能同意北市府提議的合意終止條件;至於無論是在現階段直接移轉地上權予輝達,由其自行興建海外總部,或是由新光人壽按照輝達的設計完成建物興建,再移轉予輝達,新光人壽於符合公司治理及兼顧股東保戶權益的原則下,均同意全力支持並配合北市府及輝達的決定,以利北士科的園區開發及臺灣整體科技產業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