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指出,此次規範以現行《營業稅法》為基礎,除明確界定課稅範圍,也進一步說明外銷零稅率與境外勞務免課的適用情形,讓數位經濟下的跨境勞務交易更具操作性。

在「境內網紅」部分,若自境內平台取得收入,不論觀眾身在境內或境外,因勞務最終消費地在境內,均需課徵營業稅;但若境內網紅透過境外平台,且收入來源為境外觀眾,則基於目的地課稅原則,可適用零稅率。若收入來自境內觀眾,仍需課稅。

至於「境外網紅」,若其透過平台獲得的收入來自境外觀眾,因勞務提供地與消費地均在境外,不在課稅範圍內。但若觀眾來自境內,且使用的是境內平台,則依逆向課稅原則,由平台業者繳納營業稅。不過,若該勞務專供應稅業務使用,可享免稅;若平台位於境外,則考量其可依境外電商課稅制度扣抵進項稅額,基於效率原則,也得免課稅。

另外,針對境外平台自境內付費觀眾取得的收入,以及境內自然人或境外廣告主針對境內觀眾投放廣告所產生的收入,均應依境外電商課稅制度處理。

陳志愷強調,雖然直播勞務沒有實體存在,但透過平台的電磁紀錄,已具備來源可辨與不可否認的特性,加上資訊科技應用成熟,使相關稅法規範得以更細緻化,課稅實務推展更加可行。他提醒,納稅人身處多元、複雜且快速變遷的環境,應定期檢視並妥善因應,以落實責任稅務與永續經營的理念。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房地產是經濟火車頭?央行提數據打臉 釐清預售屋解約與爛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