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積電表示, SBI方面向日本經產省申請設廠補貼,並獲日本政府支持。然而經產省補貼政策規定,獲得補貼的廠商需保證新廠必需連續量產十年以上,由於金融業出身的SBI方面並無半導體產業經驗,經產省要求力積電必需共同承擔保證責任。
力積電說明,本公司為台灣股票上市公司,為沒有主導性持股的日本新廠保證營運,將違法我國證券交易法,因此力積電董事會已於月前董事會確認停止日本新廠合作計畫,並派員前往經產省當面向主管官員說明,亦已發函告知SBI此訊息。力積電強調,由於此案純屬收費服務、技轉的Fab IP模式,力積電終止與日本合作方籌設新廠,與力積電本身盈虧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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