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保單相關監理措施,金管會與壽險業者討論後,今天公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14天。

金管會對投資型保單祭出6大新規,第一,為避免資產撥回機制損及本金,金管會明定類全委投資型保單的全委帳戶單位淨值低於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8成時,將不得提供資產撥回,且僅得以「現金撥回」方式設計商品。

第二,考量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會更迭,金管會修正投資型保單計算目標保險費上限,所適用預定死亡率基礎為「最新發布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

第三,考量保單帳戶價值尚未累積時即提供加值給付,如同在保戶手中收取保費後即刻退還保費給保戶,金管會明定投資型保單若提供加值給付,應在保單年度屆滿5年以上始得提供加值給付,同時,保險業應揭露給付來源。

第四,金管會現行規定投資型保單禁止連結至國外槓桿型及反向型ETF,對國內則無限制,為避免保戶承受過高風險,金管會明定投資型保單未來完全禁止連結至槓桿型及反向型ETF。

第五,金管會明定類全委投資型保單所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合計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20%,且其中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10%。

至於其餘投資型保單連結的投資標的,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此項修法主要考量投資型保單連結的債券型基金若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將會使保戶面臨較高信用風險。
第六,為強化投資型保單資訊揭露,金管會明定保險商品說明書、簡介、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的相關事項及警語。

針對利變型及房貸壽險,金管會各祭1項新規。金管會明定房貸壽險給付項目非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應以附約方式設計,提供要保人自由選擇。

蔡火炎指出,房貸壽險原則上是提供壽險身故及完全失能保障,不過金管會發現,有業者把房貸壽險設計成綜合險,加入傷害險或健康險保障,墊高保費;金管會希望未來房貸壽險回歸單純壽險保障,其餘保障則以附約設計,提供要保人選擇權利。

至於利變型壽險,金管會則在現行商品送審文件的保險商品利潤分析中,額外增訂主管機關指定的解約率測試情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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