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強蓉因債務糾紛遭董子綺提告詐賭,心生不滿,明知徐乃麟對於房屋經營賭場並不知情,董女是自行挪用徐乃麟開立的支票作為賭場營運周轉,楊女卻於2019年4月接受週刊記者採訪,指稱徐乃麟支持、參與董子綺經營賭場,記者隨即以「徐乃麟遭控涉賭…」為標題,刊登報導。

但依據董子綺證詞,徐乃麟對於房屋被用於經營賭場並不知情,董女是自行挪用徐乃麟交付的支票償還賭債,法官比對3人之間的對話記錄,認為楊女確實知道徐乃麟與賭場無關,卻向記者聲稱徐乃麟參與賭場經營,爆料目的是迫使董子綺或徐乃麟出面處理賭債,具有惡意,構成加重誹謗罪。

至於楊女向記者不實指稱徐乃麟、董子綺為男女朋友,高院依據證人證詞、對話記錄,以及董女與徐乃麟之間有金錢往來等事證,認為楊女言論雖無法證明為真實,但有客觀合理依據,這部分不構成誹謗罪。

此案一審認定楊女指稱徐乃麟經營賭場、與董女為男女朋友2部分都觸犯加重誹謗罪,判楊女1年6月徒刑,高院改認楊女關於「男女朋友」部分無罪,並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因此今天從輕改判楊女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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