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當時拍到雞排妹穿著連身洋裝、夾腳拖,從高檔飯店搭上保時捷男的座車到新北某醫美診所,報導指她在診所待了幾個小時後,又與保時捷男一同回到飯店,過程中2人不僅牽手,雞排妹還對保時捷男掐臀。

報導還指出,保時捷男其實已有論及婚嫁的女友,趙姓「正宮」認為感情被介入。但報導刊登後,劇情急轉直下,趙女透過雞排妹發聲明表示「從來都沒有所謂的小三跟正宮。我是王先生的未婚妻並非事實,願意鄭重道歉」,雞排妹被疑小三的風波才平息。

事後雞排妹認為報導不實,怒告《鏡週刊》侵害隱私權、肖像權,求償60萬元,一審審理時,她出庭向法官哭訴,表示報導讓她被誤認為小三,網友甚至以「賤女人」、「明目張膽的妓女」、「垃圾母豬」等語攻擊她,但一審判她求償敗訴。

保時捷男的女友向週刊爆料

雞排妹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她是演藝人員、公眾人物,2021年4月透過媒體透露與交往男友分手,同年7月3日發布取消原訂結婚計畫等訊息,可見對於感情議題「自願」透過媒體曝光,與此有關的報導足以滿足社會大眾好奇心,而週刊於同年7月9日接獲雞排妹與男性友人前往香格里拉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的消息,因而派遣記者前往拍攝、製作報導,與雞排妹感情狀況有合理正當關係,具有公共利益,且有採訪的新聞價值。

法官認為週刊根據保時捷男女友提供的消息,預知雞排妹與他可能出現的公開場合,隨即以遠處拍攝、非緊迫方式跟追的手段,拍攝雞排妹與該男子互動的側面、背面等肖像畫面,對於肖像權、隱私權的干擾程度,並未達到不能容忍的程度,相關影像、報導具有正當合理性,基於公益目的用於新聞報導,並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特種個人資料,週刊在使用前沒有義務事先告知雞排妹,綜合以上理由,高院今仍判決週刊無須賠償。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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