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于晴接受泰國和台灣電視台的採訪,今發出6個聲明還原事情經過,澄清絕非炒新聞,「我會再次出現在這個採訪不是為了要炒作、或是說警察哪裡做錯,只是因為不想被抹黑,但我也知道事情的真相是不可能還原了」。

安于晴接受採訪後發6聲明不想被抹黑。經紀人提供
安于晴接受採訪後發6聲明不想被抹黑。經紀人提供
安于晴上了泰國電視台新聞。經紀人提供。
安于晴上了泰國電視台新聞。經紀人提供。

以下是安于晴聲明全文

1.「路檢狀況」告知事情經過,如何從夜店開始 ,到遇到路檢到結束。因為夜店一點關,前面我先幫朋友叫了計程車(grab)送他們上車之後再等另一台grab,從等車到事情發生的時間共是2到3個小時就是也就是1點到3點多。那發生事情的時候,我是都不能用手機的,所以我對時間的概念是很模糊的。

那從我們被攔之後下車第一件事情就是搜查包包,我想要跟另一車的朋友說我被臨檢了並且隨手拍告訴他說我們被臨檢了,立刻就被警察阻止並且要求刪除。當下警察還用翻譯看我跟我朋友說了什麼。之後就是我會泰文的朋友在跟警察溝通的,我就是一直站在旁邊等候。也許是溝通不良,但最後的結果我的朋友告訴我們他要我們數27,000避開攝影機,隨後他拿著電子煙叫我拍照,然後那位警察派了另一輛計程車讓我們走,原先做的那一輛車警察請他先走。

2.「喝醉事件」要如何證明我醉了?

3.「電子煙事件」當下路檢上,我是沒有電子煙。我不確定其他人有沒有,但是針對我自己我是沒有的,我們是8個朋友2輛車,我更不可能無端端去搜他們,可以確定的是,最後離開的時候警察把電子煙放在我手上然後拍照。

而且過路檢,我不會那麼囂張在警察面前抽,指控說電子煙是我的,要怎麼證明是我的?照片影片都被刪掉了。收錢也看不清楚,在有監控的情況下我怎麼會去亂說呢?我可以去說大一點的金額幹嘛講2萬7?還有如果當下持有電子煙那可以開罰單給我,但我不但沒收到,還被停留許久,被收2萬7。

4.「飯店監視器畫面」我是在飯店收黑錢,還是路檢收到黑錢?

5.「危險人物」一邊說我是危險人物,另一邊又說我們看起來不危險所以放我走了,若是不危險,那就更不需要花45分鐘左右的時間在那逗留不是嗎?

6.「夜市事件」飯店在夜市旁邊,所以臨檢完才會出現在那條街上,另外他摸我們另一個男生的口袋,也就是畫面中走前面那個男生,警察摸他口袋的時候他用手機擋著了。而且警察拿完錢有留200塊給我們派另外的一台計程車離開(他就是接受訪問的人,警方的人)

我被教導/認知的是

- 必須配合臨檢

- 必須讓我們知道犯了什麼錯

- 既然警察說我們看起來不危險 & 科技發達為何不能使用電話谷歌翻譯

- 若犯錯了開個罰單讓我們離開就好

- 為何會被收費

會讓我回國接受訪問的重點,還是在於我在臨檢站花了比其他人長的時間 。當下有會以簡單泰文溝通的朋友在場嘗試溝通,無效應溝通,很顯然目標不一致,在沒有被告知自己犯了什麼錯/被開罰單情況下被收費,主要是分享自己故事讓大家有個警覺。

電子煙和沒帶護照是犯法沒錯,但我們要把重點放在對的地方,我要強調的是「如果是違法,更應該開罰單」,而我當下受到的指示是,要我們一群人付錢避開攝影機(把真實當下的狀況說出來就好),也就是被叫到角落收錢。

其他的就交給大眾自己評斷。因為大家心裡都有答案的,我不回答過度猜想的問題。

我分享我的經驗不知道會得到這麽大的迴響,我也配合調查了~事情我交代完了!就到這邊~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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