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偉碩表示,京華城案起於2024大選後,監察院隨即提出糾正報告,但內容法律見解錯誤,甚至違背該院101年「容積率專案研究報告」。他強調,營建署專案報告明白指出,依《都計法》第24條給予容積獎勵合法,但內政部卻回覆監委稱「審議過程有違法」,導致監察院糾正北市府,檢調進一步羈押柯文哲,並牽連多位依法行政的公務員。
蘇偉碩指出,京華城案被認定違法的三大理由包括: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4條;二、《土管自治條例》被視為上位法,不能以細部計畫給予獎勵;三、引用《都市更新條例》屬法外創設。但他強調,這些見解全與過往判例與實務運作相矛盾。
蘇偉碩舉例,依北市都計案統計,馬英九任內4件、郝龍斌9件、柯文哲18件、蔣萬安5件,共36件中皆有容積獎勵或補償,卻僅京華城與「台北好好看」遭糾正。他強調,土管自治條例並非上位法,都市計畫容積管制本就可雙軌並行。
至於引用都更法相關獎勵項目,蘇偉碩認為這是都委會專業裁量,並未違法,檢方至今也未能指出明確違法條文。他更批評,自己檢視40件容積獎勵案,多數對價關係並不對等,但最高行法院早有判例,應尊重行政裁量。

針對蘇偉碩的指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嚴正駁斥,稱本案是京華城公司申請容積獎勵,由臺北市政府本於權責處理,無須報請中央同意。京華城公司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自擬細部計畫申請,原址非屬都市更新地區,市府卻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容積獎勵項目,因此被監察院糾正。在監察院99年調查及糾正報告中,有關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中,都有明確的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中央對於都市計畫法令適用立場迄今均未改變。
國土署指出,雖然細部計畫得訂定容積獎勵項目規定,但獎勵項目及額度應符合公益性及合理性,避免為單一對象創設各種名目的獎勵規定,以符合公平正義。此外,民間人士指稱臺北市前任市長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審議的自擬細部計畫案共36案,惟此權責歸屬地方政府,國土署尊重監察院及司法單位調查權責,如涉及不法之情事,會全力配合偵查,以釐清案情。
國土署強調,為避免類似案件未依通案性容積獎勵規定,而為單一對象創設容積獎勵項目產生爭議,國土署已請各地方政府於審議細部計畫及容積獎勵規定時,應特別注意相關公益性及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