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原為柔道國手,他於2022年3月1日騎機車穿越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二高橋下涵洞時,因洞內漏水過多淤泥未清致路面濕滑,不慎打滑摔車還瞬間被經過轎車輾壓,致胸椎骨折併脊隨損傷、肋骨骨折、血胸及肝臟撕裂及多處外傷,治療後工作能力減損3至4成且鑑定為輕度身心障礙,鄭男不滿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未盡職責清理淤泥有嚴重疏失,依程序請求國賠不成而決定提告。

新北市環保局則指出,所屬的中和區清潔隊全年上班日固定排班清掃,案發當天前後皆未接獲民眾陳情或通報案件,清潔隊確實有固定巡查、通報及清理維護機制,並無管理缺失,且行車事故鑑定會也認鄭男當天沒開大燈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有過失,求償無據。

新北地院一審認為,新北環保局下轄中和區清潔隊在2022年3月1日確有巡查維護該路段,且案發當天及前1個月也沒有通報污泥或路面髒污等情事,又鄭男提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鄭男疏失而不起訴處分,鄭男受傷與清潔維護責任並無因果關係,且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新北環保局疏失,因此駁回鄭男請求。

不過,二審高院民庭認為,涵洞內因長期漏水確有路面潮濕、淤泥情形,中和清潔隊原排定每周一、二、四、五上午派員清潔,但事發前因負責的清潔隊員請假,又適逢國定假日,確實已多日未清理,涵洞內紅色道路邊線兩側至洞壁間確有樹葉夾雜淤泥的黑色物體。

二審合議庭認為,該涵洞內的淤泥、濕滑狀況極可能導致機車打滑倒地,之前也發生許多類似事件,新北市環保局因欠缺管理導致發生這起事故,與鄭男受傷損害確有因果關係,但鄭男當天未開車燈及注意車前狀況也要負3成過失責任,審酌鄭男因該事故受傷導致勞動力減損3-4成,因此判心北市環保局要賠鄭男醫藥費、慰撫金共21萬6446元,另勞動能力減損還要賠140萬元,新北市環保局再提上訴,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