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暐瀚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另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一項第一款則明令,「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因此他認為,像柯文哲被收押這麼震撼社會的大事,檢方其實早該主動「適度公開、更多說明」,告訴社會各界「為什麼辦」、「為什麼押」。
黃暐瀚說,《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一項也提到,「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他說,依規定而言,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真是檢方洩漏偵辦機密給媒體,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洩漏的人如果是「訴訟關係人」,則會有洩密之責。
黃暐瀚強調,洩密不應該,重大案件說明不足也不妥適,遇上重大案件時,請檢方應採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適度公開,避免社會對立,民情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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