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等數十名受害勞工今天專程到高院民庭庭宣判,大家得知高院更二審判決一軍222人可獲賠1.7億餘元賠償後,均表達希望未來最高法院能維持高院見解,讓所有受害勞工得到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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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員工關懷協會指出,一軍的222名受害勞工,最高法院認為應降低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至相當合理程度,且針對部分疾病的因果關係,原審也未詳加調查,歷經2年多的審理,我方專家證人也出具專家報告、說明部分勞工雖未罹病,但長期工作暴露在有害化學物質之中,其身體自主權、健康權(包含生理健康及心理健康)確有受到侵害。此外,這批勞工當中,也有罹患卵巢癌等女性的相關疾病、心血管疾病、內分泌及代謝相關疾病,身體與健康權確實受到侵害。
一軍律師團則表示,RCA污染工殤案迄今造成數千名勞工身體及生命的傷害,求償案一軍勞工於2004年起訴至今,其中262人經最高法院於2018年8月判決獲賠7億餘元確定,其餘246人求償12億餘元,高院更一審僅判其中24人獲賠5470萬元,其餘222人全被駁回。
全案再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應降低被害人舉證責任至相當合理程度,且應再審酌病症(卵巢癌等女性相關疾病、心血管疾病、內分泌及代謝相關疾病)與暴露本件31種化學物質間之因果關係,以及被害勞工身體自主權、健康權(包含生理健康及心理健康)是否受侵害,原審未詳加調查,因此就222人求償部分發回高院更二審繼續審理。
律師團指出,高院更二審審理時,專家證人鄭尊仁教授詳細說明受害勞工罹患疾病與本件暴露的各種化學物質間的因果關係,以及未罹病者仍受到身體、心理損害,更發現RCA有使用鉛,勞工因而在工作時可能暴露於鉛的危害之下。
律師團最後強調,高院更二審今天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1.7億餘元低於被害勞工應得的合理金額,難以接受,但是否上訴,律師團將與當事人關懷協會討論後再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