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因2017年擔任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收賄「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6日被桃園地檢署傳喚聲請羈押禁見,後經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
鄭文燦今表示,「我從政以來,公而忘私,不貪不取,這是我很珍惜的價值。我也會在未來司法調查的過程中,捍衛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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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黨主席賴清德指出,「不分黨派,不問何人,只要涉及非法,檢調都應該查辦,勿枉勿縱。打詐、掃黑、肅貪,是目前政府重要的工作,目的是要維護國家的生存發展、社會的安定,以及回應人民深刻的期待」。
根據民進黨廉政條例,廉政委員會對於國、公營事業、政府轉投資事業、政府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基金擔任政府代表之人員,涉嫌違反廉政行為事件時,得予約詢。
黨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其所得逾新台幣50萬元者,應予除名處分,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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