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去年4月,外交部從國安系統得知徐佩勇疑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後,前部長吳釗燮4月11日立即要求徐解職返台,但之後外交部並未依規定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監院接獲陳情,內容明確指出徐佩勇對女下屬有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駐菲律賓代表處相關人員也已知悉,因此在去年4月27日函請外交部查明處理,外交部雖立即指示該駐處提出說明,但菲律賓駐處卻避重就輕,只陳報本案是徐佩勇有些言語上誤會造成女下屬心有不悅;未啟動調查並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直到有匿名人士在網路論壇上爆料後,外交部才積極處理,認定外交部確有違失。
監察委員指出,雇主依法有防治責任,並於知悉有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而菲律賓駐處的陳秘書為辦理性騷擾防治業務及受理申訴的專責人員,卻欠缺相關教育訓練。另外,陳秘書在女下屬提出申訴前,早就知道徐佩勇對女下屬性騷擾,也知道徐佩勇對女下屬說出「胸部漂亮」,卻消極處置,讓該名女下屬持續遭受徐佩勇性騷擾,最後女下屬擔心該駐處不能秉公處理,才請求國安人員協助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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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這名陳秘書在事件爆發後,雖然有參與外交部辦的教育訓練,卻在監察院詢問時強辯,「當妳有聽到時,馬上就跑去跟當事人直接面對面地談論嗎?」、「請問法令有寫得很清楚要馬上立即啟動調查程序嗎?」、「是不是在當天晚上馬上就要跟當事人講:『對不起,妳是不是被性騷擾了?』」,凸顯外交部的宣導及教育訓練成效不足,也有疏失。
監察院認為,徐佩勇任駐菲律賓大使期間,身為館長,非但未能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竟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女下屬性騷擾。此外,外交部基於近來駐外館處發生多起性騷擾事件,雖已再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卻未能追蹤掌握外館相關人員實際參與狀況與學習成效。以上都凸顯外交部防治宣導與訓練仍有加強精進空間,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