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檢察官林達認為,雖然任何人在政治上可以主張支持「中國統一」,但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絕對不可以達到「與中共等敵對勢力合謀摧毀我國的國體(民主共和國)及政體(五權分立,立法權、行政權由全國人民普選決定;而非由共產黨黨員決定之共產黨一黨專政)」的程度,林達認為,依照《國安法》立法意旨,何建華、包克明的行為已對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產生「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不應濫用言論自由概念保護。 

此外,上訴書提及,一審判決未審酌何建華發起中華婦聯會,確實有與中共接觸、主持起草組織宗旨及工作綱領,招募組團赴北京歸附中共、向中共報告甘為附隨組織,並擬定組織計畫指導發展組織工作,且根據組織計畫,除執行「對在台的大陸籍人士摸底」的組織工作,還以中共資源舉辦活動,招攬組織成員,因此提起上訴。

據了解,何建華是陸配,2014年加入統促黨,成立統促黨女媧黨部,並擔任黨部主委,檢方起訴指出,何女某次參加大陸舉行的陸配回娘家活動時,被吸收在台發組織,長期以「在台陸配回娘家」、「兩岸婚姻家庭」等名義舉辦活動,吸收其他陸配返鄉進行統戰及思想改造,支持「兩岸統一、一國兩制」的政治理念。

此外,何建華與中華婦女聯合會秘書包克明涉嫌為了爭取中國的「全國台聯會」給予經費,由何女指揮組織成員蒐集法輪功等團體在台灣活動訊息,再回報給全國台聯會,同時撰寫在台發展組織工作計畫,內容包括全面普查陸配人口、栽培可靠陸配幹部進軍台灣政壇、壓制台獨氣焰,進而請求全國台聯會給予資源及資金幫助。

但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何建華確實有收錢訂製T-shirt,並帶台人到大陸接受招待,包克明也確實有撰寫相關文章,但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見解,對於發展組織的定義,是要「對外接觸、招攬、吸收新的成員,以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但以目前事證,查不出2人有吸收、招募新成員,至於統一思想部分屬個人意向,不在《國安法》處罰範疇,因此一審日前判何建華、包克明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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