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銷高院的無期徒刑判決,主要理由是應重新審查蔣男是否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以及此案的2份精神鑑定報告,法院是否採信。

全案起因是蔣嘉凱(43歲)2021年11月21日凌晨服用多種藥物,包括鎮靜助眠及抗焦慮的贊安諾、景安寧、利福全、美得眠(FM2),還有止痛藥、抗憂鬱及焦慮劑,然後到桃園市龜山區一間便利商店買零食,當時是疫情期間,但蔣男沒戴口罩,店員蔡男勸導他戴口罩並拒絕結帳,他悻悻然回家拿口罩,再回超商結帳,但他離開前脫下口罩,怒朝蔡男臉部丟擲。

蔣男回家後仍氣憤不平,萌生殺意,攜帶彎刀、折疊刀、螺絲起子各1把,又去超商將蔡男誘到店外,突然持彎刀揮刺蔡男胸部、臉部、手部,蔡男徒手防禦,並趁蔣男不小心跌倒,奮力奪取彎刀想逃回店內,但蔣男追上去繼續揮刺,蔡男無力反抗倒在地上,蔣男才罷手,留在原地被警察逮捕。蔡男身中13刀,其中3刀刺入心臟,送醫救治前因大量出血而休克,急救後仍死亡。

 

出庭說「怎麼判都沒意見」

法院一審前年判蔣男死刑後,他與檢察官都沒上訴,但因判決死刑案件,法官必須依職權上訴,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羈押中的蔣男曾於開庭後淡定對記者說:「怎麼樣判,我都沒意見。」

高院認為一審沒有考量蔣男是否因為濫用多重藥物,影響控制力,於是囑託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鑑定,結果認為蔣男服用的多種藥物中,苯二氮平類安眠藥(benzodiazepines)、美德眠(俗稱FM2)這2類藥物交互作用,會使服用者產生暴力行為、反社會性格,蔣男因為藥物作用,案發時決心以暴力解決他對店員的氣憤,辨識及控制行為能力顯著減低,符合減刑要件,而他先前並不知道這些藥物會導致他爆衝。

另外,高院認為蔣男犯案後被羈押已經2年多,在監所並無濫用藥物、反社會人格情形,足見他可以自行控制服藥,沒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基於上述理由,高院去年12月改判蔣男無期徒刑,刑後無須監護,但此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民事部分,一審先前判蔣男要賠償死者蔡男家屬60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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