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表示,10月27日發布了一則新聞稿提醒國人「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彙計公開行為,為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係比照往例溫馨提醒民眾以避免觸法,但卻有網路謠言指出此為新規定。

中選會說,1996年3月13日中選會第220次委員會即決議「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判決也指出,縱以非學理所稱「民意調查」性質,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資料,仍適用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

中選會表示,「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所謂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等內容,早於2011年9月2日,便曾以QA形式刊載於中選會官網。

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修正今年經修正,明定未載明應載事項、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另,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項資料。

中選會表示,無論是依修正前的原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或今年修正後的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之規定,彙計型態的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如係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依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兩選罷法之民意調查資料,至於其彙計方法與公開形式,則非所問。

中選會說,網路謠言指此為新規定或以前無此規定等情,對此中選會嚴正澄清,諒謠言止於智者,也請國人勿再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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