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被起訴偽造文書的10名助理,高雄地院審理期間表示認罪,法院採簡易判決程序處理,法官考量10人坦認犯行,涉案原因是因信賴或支持議長曾麗燕的議員職務而觸法,從輕量處3至7月不等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並均宣告緩刑。

檢調追查,曹雪禎在2010年至2015年4月間,任職曾麗燕助理,負責服務處等文書工作;在民間證券公司任職的曾麗鴻,則是應曾麗燕所託,在曹雪禎離職後,接手曹的服務處工作,協助請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等費用。2010年起,曾麗燕要求聘用的助理交出存摺、印鑑、帳戶密碼等交給曹雪禎、曾麗鴻保管,以每月4萬元,向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

檢調發現,每月薪水入帳後,由曾麗鴻、曹雪禎將帳戶內薪水領出,改以「現金」發給助理,經過曾麗鴻等人轉手後,助理實際領取薪資僅2萬5000元至3萬元,連每年議會發給公費助理的年終獎金,「打折」後再交給聘用的助理。不僅助理費「低薪高報」詐取差額,曾麗燕、曾麗鴻等人在曹雪禎離職後,還利用曹的名義虛報人頭,總計從2010年起至前年3月止,10年共詐領1330餘萬元助理費。

雄檢偵查時,曾麗燕坦承虛報助理費,但辯稱是以為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可以作為個人使用,才會按慣例為每位助理申報4萬元月薪,再以「總額分配」方式,用在其他助理或選民服務上,絕無中飽私囊。

但雄檢調查發現,虛報的助理費除了用在服務處以外,還被拿來繳納曾麗燕的信用卡費、國民黨費、社團會費甚至私人借款等,並非如曾麗燕所說都用在選民服務上。

高雄地院今審結,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3罪,判曾麗燕9年至10年不等徒刑,合併應執行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犯2罪判2年4月及3年,合併執行3年6月,曹雪禎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2月,得易科罰金判刑3月。可上訴。

曾麗燕議員聲明說,面對公費助理費案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本人予以尊重,但麗燕深感冤枉和委屈,將依法提出上訴救濟,捍衛清白。

她擔任議員期間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費,絕未中飽私囊或據為己有,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法院審理期間,亦曾就此提出實務上最高法院歷年之見解,並提呈人證、物證等諸多佐證資料。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令她萬分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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