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於上週五(28日)進行黨團協商,今天與立法院院會進行保留條文表決,其中關鍵的第4條,經表決後照民進黨團提案通過。根據三讀條文,除將外役監門檻調高至「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外,針對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部分,須符合「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照民進黨團版本通過的三讀條文第四條,也列出不得外役監消極條件,包含故意犯罪致死、所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皆不得遴選為外役監。

不過,本次修法也將重大金融犯罪納入遴選消極資格中,包含《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而其他金融犯罪也納入《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本次三讀條文第18條也增訂「回籠條款」,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有上述行刑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而針對返家探視,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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