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組織法》三讀通過條文,經濟部除執掌規劃、訂定、推動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和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監督管理所屬國營事業之外。

同時經濟部督導辦理經濟與產業、商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水利、智慧財產權、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地質調查、礦產土石資源等業務。

經濟部現行有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強化產業、經貿、能源、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政策規劃功能,經濟部下屬行政機關整併為10個,包括商業發展署、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水利署、智慧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標準檢驗局、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前述10個三級行政機關的組織法,亦分別於今天院會通過立法。

其中,「商業發展署」整併自經濟部商業司及中部辦公室;「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均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

另,為落實資源合理利用與經濟永續發展,考量礦產開發與地質調查屬性相同,人員專業知能互通,爰整併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三單位,改設立「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經濟部組織法》修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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