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教文委員會召委范雲指出,《教育基本法》自2011年首次將防制霸凌明文入法,2012年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讓受害者申請調查和處理,但推動十年至今,霸凌事件卻愈來愈多。
范雲指出,教師本應是防制系統的一環,但現況卻是本身為霸凌者的教師,或面對霸凌事件消極不處理的教師,都還能持續在校園任教。不適任教師難以退場,是校園霸凌持續惡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范雲分析,目前校園「師對生」侵害,主要有「不當管教」、「霸凌」、「體罰」及「性平事件侵害」四個樣態,但整個「師對生」侵害的淘汰不適任教師流程,有三個明顯的問題。
范雲說,首先,教師不適任行為無具體判準。目前雖然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有明定「管教」、「違法處罰」及「體罰」定義,但實務上常發生「體罰」被認定為「不當管教」,教師便從「不適任」應退場變成僅記過或申誡。臺灣沒有給教師的行為標準,造成教師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涉及不適任,學生和家長也可能不知道已受侵害,第一線教育現場彼此指責「黑心老師」或「恐龍家長」。
再者,范雲指出,以受害者是否遭受身心侵害做為審議標準極其荒謬,現行《教師法》針對解聘「體罰或霸凌學生」的必要條件是必須「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去年國際委員審查臺灣兒童權利公約的結論性意見已經指出「兒少遭到教師和其他從事兒童工作的人身心暴力對待,無論對個別兒少的結果如何,都應面臨紀律處分」,教師法不符合兒權公約,必須修正。
范雲再指出,第三,學校體制裡受害學生被噤聲和失去當事人地位。目前在「調查機制」的相關會議,都會調查和訪談雙方當事人;但一旦進到「審議機制」後,因為考核會及教評會的審議對象均只有「教師」,因此審議教師是否解聘、不續聘、停聘時,當事人只剩教師本人,只有教師可以提出教評會委員迴避申請、對教評會決議不服提出救濟。也就是說受害學生對於自身案件中教師的懲處結果完全被噤聲,沒有當事人地位,沒辦法對結果表達不服,無法獲得調查報告,也無法再救濟。
立委范雲進一步說明,除了師對生的直接侵害之外,也常看到在「生對生」霸凌事件中,教師不積極協助,甚至認為「受害者真的就是有問題,才會被霸凌」,常讓受害學生痛不欲生,但霸凌加害者繼續過得好好的。目前針對此類教師的處理機制有限,多依教師法第16條所指「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條款處理,且因為加了「輔導教師」機制,要讓此消極不作為之教師退場則更為困難。
立委范雲針對目前校園霸凌及難以淘汰不適任教師議題,提出三個可能解方,要求教育部立即研議處理:第一,建立教師不適任行為判準,不再輕輕放過不適任教師,但也不再讓「不教而殺」的現象發生,先說明清楚規則,讓老師們不再無所適從;第二,推動以教師行為做為是否不適任之審議基準,不再以受害者是否遭受身心侵害做為審議標準;第三,賦與不適任教師案件中受害學生之當事人地位,讓學生自己說話。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舉指出,臺灣對於教師不適任行為沒有具體的判準,以致於真的發生事件時,防制小組可以憑感覺做出判斷。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張育萌則說,就算老師行為明顯已達不適任的標準,因為教評會沒有學生代表的設置,只是讓老師們彼此決定「要不要讓辦公室坐旁邊的同事走人」,終究形成「師師相護」,不適任教師始終難以淘汰。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副秘書長林于聖則從認為,要解決校園霸凌和不適任教問題,有兩個重點:第一,教師職責愈重,便應獲得更多資源支持,請為擔任級任老師與行政職的教師提供充足資源支持,包括諮詢管道、督導機制、教育訓練、減少授課時數及增加薪資加給等各項必要協助;第二,針對教師不當行為,除依法啟動調查外,應即時為學生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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