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廖萬堅、林宜瑾、邱志偉等19位立委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建議由數位發展部擔任主管機關,並且透過專法建立新聞媒體要求平台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時的法律依據。
提案指出,民進黨立委范雲、張廖萬堅、林楚茵於今年2月共同召開公聽會,探討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議價的議題,各界都期待能盡速立法,始能避免新聞產製環境追求流量犧牲品質的惡性循環,也才能維護新聞對民主及社會的貢獻。
該提案說明,此草案是以促進平台與媒體的溝通協商作為出發點,結合「給予充分談判空間」與「以仲裁決定最終給付金額」兩大元素,一方面可以兼顧雙方利益,經由多階段的促進談判設計,提供雙方充分的溝通協商機會;另一方面為避免議價協商拖延,無法達成協議,也加入了強制仲裁機制,由公正客觀的仲裁庭在雙方陷入僵局時,以雙方最終報價為基礎,決定平台應付給個別媒體的總金額。
提案舉例,目前國際上關於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間有關議價分潤機制的法制約有三種模式,除澳洲模式(商業議價及強制仲裁)以外,尚有歐盟模式(著作權與反壟斷監管),和加拿大模式(特種基金),本草案尊重民間版本內容,採澳洲模式,然而也有建議應參照加拿大模式設立特種基金者,本草案乃為第一步,未來於立法程序中仍可納入討論之。
該草案包含十四條條文,在定義與主管機關部分,說明關於數位平台、數位平台經營者作定義,以及對跨境數位平台之管轄範圍和其指定國內代理人之義務規定;並指定主關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在可以向數位平台申請議價登記的新聞媒體部分,明列5項資格,包含依法成立之公司、商業團體、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以服務國內閱聽人為主要目的之本國媒體;聘有專業編輯人員並定期產製有關地方、全國或國際事務之原創性新聞報導,發行於網際網路;二分之一以上原創性新聞報導係由專業人員負責編輯;以及年營業及捐款收入合計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
另外在罰則部分,該草案十四條也規定,對跨境平台未按時申報代理人、數位平台或新聞媒體違反誠實信用協商義務和違反仲裁判斷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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