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提出房貸補貼方案,根據規劃,補貼對象為名下僅持有1戶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者,僅限基準日前的既有貸款戶,不包含新貸戶;並設有排富條款,限年所得合計在一定金額以內,不補貼較高所得家戶,將政府資源妥善運用;該方案也將在16日的行政院會拍板,預計有需求的民眾免申請直接入帳,將有40萬戶受惠。
不過立法院法制局的研析報告指出,參酌現行關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內政部訂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依該辦法觀之,其需透過民眾提出申請,且申請資格、申請、審查與核發程序及溢領追繳等均於該辦法有明確規定。惟該辦法所定方式,與內政部日前說明的做法不同,則內政部所擬推出房貸定額補貼免申請之政策,其法源依據為何,尚待釐清。
法制局指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關所為准駁補助均屬該2項所稱之行政處分。再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民眾對主管機關所為之「准駁補助」或「核准補助金額」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自得依訴願法提起救濟,以保障其權利,尚不待言。
法制局進一步提出疑慮,有關房貸定額補貼免申請,內政部是否就總房貸戶數為個案逐一清查、審核並核發書面行政處分?如否,民眾如何知悉個案准駁理由?如何提起訴願?作成處分及後續受理救濟機關為何?救濟期間如何計算?建議主管機關應就房貸定額補貼免申請之法源依據及民眾應如何提起救濟為通盤考量,於便民及行政簡化角度思維下,兼顧民眾依法得提起訴願及訴訟之權。
此後,內政部營建署發出澄清新聞稿,指出房貸補貼是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2款「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由內政部規劃辦理,以減輕國民居住負擔。後續將訂定相關辦法及研擬補貼機制,並將參考立法院法制局之建議進行相關規劃,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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