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防治性暴力,去年3月通過《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四法之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並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依序獲三讀通過。

行政院為防治性暴力,去年3月通過《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四法之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並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依序獲三讀通過。

第38條明定,散布、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兒少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修正條文也增訂,網路平台業者知悉內容涉及兒少性剝削,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天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規定,業者可處6萬以上60萬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另,非因科學 、教育(如學術研究)、醫療(執行性治療)等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以上30萬以下罰金;同時,修正條文也將國人境外散布兒少性影像,納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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